摘要:民营企业是国民经济进步中必不可少的力量,在全球化背景下,有愈加多的民营企业跨出国门,到国际上寻求更长远的进步。 其中,跨国并购是这一过程达成的要紧方法之一。 伴随国内经济的跨越腾飞,与经济全球化的关系愈加密切,民营企业的进步规模也在不断地壮大,参与跨国并购的企业逐年增多,但在整体上还处在起步的阶段,因此探讨民营企业的并购特征, 剖析民营企业跨国并购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对提高民营企业避免风险的能力具备非常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字:民营企业;跨国并购;法律。
目前, 国外并购已成为国内企业走出国门的要紧方法于捷径,这一活动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当时有首钢、中化等多家国有企业开始探索国外并购。 1988 年,中化公司成为政府正式批准的跨国并购试点企业,之后的二十多年里,国内的民营企业也进入国外并购的浪潮中。1999,政府确立了“走出去”策略,为民营企业的国外并购打上了强心剂。 2001 年, 民营巨头万向集团回收了NASDAQ 上市的 U人工智能 公司,成为第一家并购国外上市企业的民营企业。此后几年,民营企业跨国并购的浪潮越掀越高,在国外借壳上市的例子也愈加多。但民营企业的跨国并购尚处在初级阶段,牵涉到法律的问题还需要迫切得到解决。
1、民营企业跨国并购存在的法律问题。
目前在民营企业跨国并购范围,法律问题还比较多。 国内国外投资管理规范是由有关的部门规章组成的,在立法上促进企业进行国外投资进步。 这类规范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国外投资管理的法律内容不健全,主要针对国有企业,对于民营企业的国外进步不适应;审批体制不合理影响到民营企业跨国并购的效率;国内法和国际法不太协调等。
1.国外投资立法体系缺失。
因为国内的国外投资尚存在着立法体系的缺失,只有为数不多的关于对外投资行为的管理规定与方法, 在体系上还没办法统一,缺少健全的内容。
①立法层次低,未形成系统性。 国内的涉外投资审批与税收等内容,除去国家外汇管理局受国务院委托拟定发布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方法》,其它的文件大多是各部委颁布的行政规章,还未到法律的高度。因此,这方面的规章规范缺少肯定的权威性,没办法对国外投资起到充分的规范用途,这致使了很多冒险违规操作行为的发生,对后期监管与投资的安全运行形成了隐患。
②立法的缺失。 目前,民营企业将推行国外并购作为进入国际市场的要紧模式,缩短了开启企业的国际化的道路的距离。 但国内尚未有国外并购方面的立法。尽有些一些法律性文件只限于对国内并购行为进行规范,对国外并购的规定还是空白。 立法的缺失对民营企业的国外并购进步产生了较大的妨碍,法律风险较大,致使民营企业的国外并购很难获得理想的成效。
2.不适当的审批体制。
目前的国外投资审批依据不多,只有商务部的《境外投资管理方法》、发改委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方法》与外汇管理局的《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方法》几个主要政策文件。
虽然这类政策提供了较为宽松的国外投资法律环境,但核准程序多而复杂。
①繁琐的审批程序。 当民营企业想要进行国外投资时,第一要获得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与外汇管理局的审批,每个部门都设有市、省与国家三级,最后还要得到中国驻国外机构的核准,有着非常复杂的审批手续。向发改委申请项目审批是企业迈出国外投资或并购的第一步,遇见要紧问题时,还要进一步进行评估论证。 随后需要要到商务部审批互联网进行登陆,获得是我们的批准号。 整个审批程序花费的时间较长,即使提交的有关材料有所简化,但依旧较为繁琐。
②审批规定有冲突。其一,发改委与商务部的核准有重复。商务部的《外投资管理方法》规定,核准企业国外投资的是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对象是通过新设、并购等方法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获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 控制权、营运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并在完成法律程序之后的一个月内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方法》规定,“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 ” 在境外进行投资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由国家发改委与省级发改部门核准。 同样是国外投资,有两个核准部门,提交的文件、审察的内容上也有重复,怎么样达成一致的协调,还没较为有效的解决方案。
其二,发改委与外管局前期成本不同。 在国外投资的前期成本审批方面,依据外汇管理局的《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方法》规定,假如企业要向境外汇出前期成本,应带上规定材料到所在地的外汇局进行申请,并由外汇指定银行凭着该核准件为有关企业办理购付汇手续。 而发改委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方法》规定,国外投资企业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现在期成本,应向国家发改委进行申请核准,只有通过核准的前期成本,才能计算到项目总投资金额中。
③审批内容简单。 国外投资的审批内容较为简单,主如果目前的国外投资审批立法未体现出行业的特质,对于控制风险的鼓励性不足等。 主管部门的审批条件不明确细致,不能满足产业结构调整、先进技术吸收、相应的投资实力等内容,只给予原则性标准的规定,尚无定量化的达成。 致使一些官员拥有较高的自由裁量权,假如该权力使用方法不对,将致使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被干扰,影响到正常投资行为。
3.后 期 监 管 不足。
在对国外投资管理方面,国内有关部门常常轻监管、重审批。因为审批的环节太多,致使一些企业望而却步,为了避开审批而私自进行国外投资,导致了后期监管不力的状况发生。比如,美国纽约经领事馆登记的中国国外企业有 140 多家,中国驻纽约领事馆估计有 350 多家,但据美国政府估计,纽约区域有中资背景的公司超越了 1100 家。因为国外投资范围较为复杂,常常出现新问题,紧急挑战着后续监管体制。
①外汇管理不完善。 国内一直在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然而改革方向主要集中于简化事前审批程序,事后监管方面的改革内容极少。
其一,缺少自然人国外投资的管理细节。 从国外投资未来发展趋势来看,将持续对直接投资的主体限制进行放宽,自然人被允许对外投资,这样可以进一步跟国际接轨、使企业的国际竞争优势得以提升,还能提高国外投资的规模,均衡外汇资金的进出。 除此之外,允许个人用自有些合法外汇或者人民币购汇拓展国外投资也成为一种趋势。 但对自然人国外投资的外汇管理,目前的外汇管理规范尚未对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相应规定,使外汇管理局的监管困难程度进一步加强,甚至出现监管中的盲点。
其二,对国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察不力。 对于长期住在海外的中国自然人,因为拥有很好的当地社会关系,可以经过居住国有关部门的许可,直接在当地注册公司,达到投资的目的,缴纳的注册资金是该自然人拥有些海外自有资金。 在这样的情况下,该自然人国外设立的公司资金,并未经国内汇出,而直接于居住国进行运作,起注册的国外公司,并未在国内有关部门中留下记录,然而该自然人的投资行为已成推行。 虽然《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方法》中有明文规定,外汇管理局有权依据国际收入支出状况与国外投资状况,调控国外投资外汇资金的来源、管理方法与国外投资获得的价值截留等有关政策,然而该审察力度几乎是空白。
②对民营企业的监管缺位。 在跨国并购、国外投资的进步过程中,国有企业长期占据着主导地位,无论是规章规范还是审批步骤,与外汇管理和国外资产的监管,主要针对国有企业而拟定。伴随改革开放进程的加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健全,民营企业渐渐开始往国外进步,国外并购与投资的民营企业愈加多,投资节奏进一步加快,渐渐超越国有企业,成为国外投资并购市场的主力。 但现有些国外投资管理规范,没办法为民营企业在跨国并购与投资上提供更多的帮忙。 第一,审批步骤中对民营企业的开始营业核准或项目核准都比较严,很难信赖民营企业的外汇管理。而在监管民营企业的国外投资上,还存在这另外一种看法,就是对民营企业可以放开不管,让他们自行进步,政府无需监管过多,因此这方面的监管漏洞处处存在。 目前国内市场经济的进步尚未健全, 加之民营企业的企业规范建设存在一些问题,诚信度跟国有企业相比也有肯定的差距,导致了政府对民营企业的不信赖感。 而且依据以往案例证明,进步中国家的民营企业进行国外投资,一般还会发生投资移民问题,对于中国的民营企业来讲,这问题同样存在。 另外,在项目可行性与市场调查方面,民营企业的国外并购与投资常常考虑不周,留下了安全隐患。 所以对民营企业的跨国并购与国外直接投资, 应进行有效的监管,形成一套符合国内国情的监管体系,一方面,可以鼓励民营企业进行正常的国外投资;其次,可以有效地预防民营企业的资本出现非法外流。
2、小结。
伴随全球化的进步,国际经济格局日新月异,跨国并购与投资已经开始普及。 民营企业假如要获得不断进步的动力,在国际角逐中抢占先机,需要要“走出去”。 然而国外投资已不是单纯的企业行为,从国外投资的进步经历来看,无论哪一个国家的跨国投资与并购经营,都不能离开政府的管理与支持,特别是一些体制尚未完备的进步中国家。 现在,对外进行直接投资已成为发达国家对世界经济新秩序进行打造的主要方法,而进步中国家想要提升在国际环境中的地位,依赖对外直接投资才能进一步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提高自己在国际中的地位。在此背景下,作为国内国民经济的要紧组成部分———民营企业,可以在跨国并购与国外投资中,提升国内在国际上的经济地位,达成国内互惠互利的开放性策略,促进一同进步。在法律层面上,有关政府部门应从策略的高度对民营企业的跨国并购与跨国经营等方面加以看重,达成指导到位、协调周全、监管有力、立法加速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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